联系我们
    周一至周五:8:30-17:30
    周六至周日:9:00-17:00

    联系电话:13949418542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律师代理案件,需要了解案件事实,

隐瞒案件事实, 法院这样处理

原创 郑州中院 郑州中院昨天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实守信是为人之本,从业之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要求。在诉讼活动中,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是基本行为准则,也是法律的明确要求。当事人、证人故意做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扰乱了诉讼秩序,增加了诉讼成本,影响了社会风气。人民法院治理不诚信诉讼不仅是维护个案公正,更是在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加大了对虚假证据行为的制裁力度。郑州中院通过推出治理不诚信诉讼典型案例,形成“倡导诚信诉讼,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社会氛围,为郑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我诚恳接受法院训诫处理,在以后的律师执业中要依法依规,履职尽责”;“我真诚接受法院的训诫和处罚,以后要学法懂法,守法经营,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6月16日上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中律师和当事人隐瞒案件事实的行为进行训诫,并对当事人周某予以罚款5000元的处罚。

这是一个标题

案情回顾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王玮琦在审理上诉人某公司与被上诉人岳某某、原审被告某置业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两个企业法人的当事人进行身份资格审查核实时发现,作为上诉人的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注册成立,于2019年11月12日注销登记。一审法院立案审理时该公司已经注销登记。作为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的周某隐瞒该事实,仍以该公司名义上诉并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参加二审诉讼,严重妨害了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秩序。该案代理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对上述事实和当事人身份资格未尽到核实义务,违法进行了二审民事诉讼程序的代理工作,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要求。为维护法律权威,依法规范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诚信诉讼行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遂对代理律师和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周某作出训诫,并对周某予以罚款5000元的处罚,周某具结悔过。同时,法院还向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通报了案件情况,要求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共同营造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诉讼秩序。该所负责人表示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提升年轻律师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

代表委员点评

郑州市政协委员、郑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王峥:本案中,代理律师明知当事人身份有问题,却故意隐瞒,作虚假陈述,不仅损害了律师的职业形象,也浪费了诉讼资源。该案提醒广大律师:在代理案件中,要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严格依法执业,自觉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勤勉尽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弘扬诚实信用的良好社会风气带好头,树立榜样。

咨询电话
13949418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