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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母亲婚前转账给女方是彩礼还是婚前赠与【中国法院网】男方母亲婚前转账给女方是彩礼还是婚前赠与陶 然 民事审判 【基本案情】原告(男方)、被告(女方)于2015年10月经媒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2016年3月,两人因琐事分手,2016年10月,双方再次复合。2016年10月,原告的母亲通过本人名下账户转款45万元被告名下。其后,因双方终止恋爱关系,故原告诉诸法院。庭审中,被告辩称该45万元系原告的母亲赠与给原被告用于生活开销,现已全部花完。另查明:被告于2017年1月向原告邻居转款20000元、于2017年2月向原告父亲转款6000元、于2017年3月向原告本人转款65000元;上述合计91000元,上述款项原告均确认已收到。【分歧】本案中,男方母亲婚前转账给女方是彩礼还是婚前赠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方能否请求女方返还?对此,存在以下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45万元款项系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且该款项实际用于原被告用于生活开销,男方无权要求女方返还。即便返还上述婚前赠与款项,鉴于该款项系男方母亲转账给女方,男方主体不适格,应驳回男方起诉。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45万元款项数额较大,给付具有很强的目的性,即缔结婚姻;给付对象具有很强的指向性,即女方,应认定为彩礼。鉴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共同生活,原则上应全部返还。【管析】首先,关于本案款项的性质。彩礼指男女双方在婚约期间或结婚之前,男方或男方家庭给予女方或女方家庭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实物。彩礼给付具有很强的目的性,即缔结婚姻;其给付对象具有很强的指向性,即女方或女方家庭。婚前赠与主要是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小额赠与,或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以及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本案中,男方母亲向女方转账45万元数额较大,应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具备彩礼的性质。女方辩称系母亲给其二人共同生活期间的生活费用,明显有违常理,且无证据支持,实难认定。 |